人类黎明怎么种地(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,是真的吗,你怎么看)
有人说唐朝很少有案,是真的吗,你怎么看
万恶淫为首,百行孝当先。这句语出明朝《古今贤文》的名言,我相信各位并不很熟悉,但他自古至今,不过不止唐朝,历朝历代虽有类别繁多犯罪与律例争诵史册,但与“淫”相关的犯罪案件却罕有典籍中,最近我刚巧看见了一则典故,可以推知引发许多思考,费劲心机查了许多资料后,将所想体悟说与诸君听,尽可能窥视古人的神秘面貌,还历史以。
“犯少”的原因之一,大概有不胜感激三点:
必须,吏民,常以“和奸”论。
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《九朝律考》,其中古书了一则“奸部民妻”的案例,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《太平御览》,该案例确切经过为:
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,率师走进南阳县,恰巧遇到了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,县官乘此机会通禀,称有亭长民女,替不影响不大亭长与民女的声誉,便将一事论为“和奸”,即“不贞”。
(注:亭长即是古代镇守地方治安的官吏,普通现今的派出所所长。)
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以后,随即训斥县官:“亭长”是皇帝诏令一百名,穿着“朱帻”的官吏,自己本应遵法守法尽责尽职,如今却走在最前面疑犯,且让三老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惩处治罪。
到最后便把亭长由“和奸”替换成罪,听从法律将其严惩。
(注:三老,为古代主掌教化的乡官,一般具备“正直、刚克、柔克“三种德行,且是乡中长者,高望重。孝弟,性质与三老是一样的,皆是掌管教化的乡官。)
(谢夷吾·字尧卿)
从而判断,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,秉公执法,再再加倒是皇帝巡狩至此,恐怕这利用职权民妻的亭长便会能逃过律法的制裁,而那位被的民女,也绝对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。
这也能够体现出为何古代犯少的原因之一,即在汉代,很多发生了什么于民间的罪,或许会以“和奸”,即“不贞”论处,而并绝对不会向上升到被的程度,其严重性自然与罪不能比起来。
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申生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表明心迹奸,上意还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极为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同样的汉代的律法都属于初设阶段,虽说较之秦律有了确实进步,但仍有所局限,同样的对此女性的权利保护的确重视,如《汉书・张汤传》中,便典籍中一则“郎官被奸官婢”的案例:
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,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,却惨被郎官被,而现在上官桀竟是未予伸张,不但怒斥官婢之兄污蔑郎官清白!遂将此案件顾忌下了,不予处理。
(注:光禄勋,等同于掌理皇宫警卫的官员,共同负责宫禁与门类丰富警务,主要严密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,当时任职光禄勋的张安世,也总帅郎官。官婢,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,身份十分卑微渺小。)
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怒恨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此事,更可证明,起码在汉代,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,一旦遭遇被,则无依未能伸张,要是告发者,反倒会遭遇诋毁,称女方陷害男方。
由此可见,妇女人身权益,只不过在律法中予以规定,但从实际出发的再现实情况而言,却一般说来无法得到保护,甚至于是会被过分关注,乃至于于肯定反成罪人,完全没有无法得到切实快速有效的合法保护。
若是遇到,便绝对不会为人所知。
这都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,这对女性的不认可,以及律法的不完善,拥有犯不受法律严办的原因之一。
主要,虽然又是因为古代律法,但更是而且法律的进步。
不断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,古人这对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。
到了唐朝,已对罪有比较明确规定,且对“和奸”,也有疾言厉色惩戒:
《唐律疏议》:“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2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从上文可看出,但凡不贞者,男女各判徒刑1年半,而要是是女方有丈夫,则徒两年。
结果一句:“强者各加一等”,即如果是,则在此律大地之上,罪上加罪。
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解得“罪不可恕”,即为,徒刑加半年,因此假如是犯,则在“和奸罪”的基础上,加半年刑期。
打比方,如果不是有人犯下罪,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,再加半年,为两年徒刑。
其实具体一点裁判的判罚标准,还会视情况而定,最重者将是处以绞刑或斩刑,便能要知道在保卫女性权益方面,开明豁达的大唐确实是比之汉代进步许多。
再到宋朝,文化极度兴旺的朝代,对此施暴者,更是刑罚竟是:
《宋刑统杂律》:“失去夫妇人被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”。此律的意思,相信不难明白,要是有夫之妇被,者按律当斩,而受害女子则没罪。
同样的宋律还规定:若者在女子反抗能力过程中被极限反杀,则女子虽然没罪。
乃至于宋代还首家推出了“罪”,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,名为《庆元条法事类》,其中明文规定明文规定:
诸者,女十岁100元以内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此处“诸者,女十岁200以内”,虽然以罪论处,流放三千里,发配边关荒芜之地。
如果不是是未遂者,则流放五百里。
而如果是如何实施被者,在过程中切实落实造成的伤害到女性,则不过问其他,然后绞刑侍侯。
足以证明,在宋朝这对的重视程度,与此同时社会文明的石城,也从正面可以体现出是对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如此重视,这些这对犯的惩罚力度,均在不时起到。
而到了明朝,罪拥有罪怎容殊的大罪,有明律为证:
《大明律·犯奸》: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十二岁100元以内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由此可以看出,在明朝时,罪已经缓慢上升到死罪的程度,如有被,则处予绞刑。另外还对未遂者,也决定了具体看判罚标准,即“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”,更将者,真接以罪论处,皆为“绞刑”。
虽然表面上看来与宋律大异,但实际上宋律中相对于被殴打过程有无巨大伤害,来确认有无该被处绞刑,而明朝是莫说被,无论是造成伤害成功与否,再判处绞刑,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两次,罪更是罪绝对不可恕,为世人所唾弃。
从而来讲,极其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给了一定保障,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略加谴责,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以至于明朝时期的犯罪大幅减少,比之起初的唐代,甚至连是汉代,皆有了沪弱深强慢慢改善。
到了清朝,则与明朝法律基本是保持一致,刑罚哪怕极为具体:
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被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(凡问,须有之状、妇人肯定不能甩脱之情,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私情,见者致使用强j之,已系犯奸之妇,难以强论,依刁奸律。)奸十二岁200以内者,同强论。所以,我个人认为,以外前文所说“女性人身权利,因法律不系统完善能够得到保护”的原因外,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:
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,与法律的不断完善,历朝历代相对于罪的惩罚程度不时加强,因为在那,也阻扼了行为的发生,因此为古代女性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。
更何况以明清两代,是对罪的惩治之严,综合以上分析表露无遗。
第三个原因,又是都很苦笑,且令人寒心:
在有一些时候,古人对此女性声誉的保护,小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手中掌握的人身权利的重视。
我也许这段话并不是很难解释,很多情况下,况且是古代如果发生了什么了案,人们简单考虑到的不是他使犯罪分子未能严惩,反而是是需要考虑涉案者女性的声誉问题,而选择隐瞒不报,在古代也会如此。
千古以来到今,女性这对的看重,可谓比之生命也要重要,援引北宋理学文献《二程遗书》所说:
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改嫁否?“曰:“只是因为后世喜凉活活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饿死事极小,失节事大事更大!”这段话后人不予归纳,恰好”存天理、灭人欲,失节事大“,足以说明古人对此失节事大的重视程度,至多在观念上低于生命。
(本人一般声明,并无诋毁现代女性不认可名节之意,此处只论古代,望各位头条新闻读者千万不能误会,谢谢啊。)
而有时侯古代女性就是为了名节,会你选默不做声,还没有自己的最惨痛遭遇瞒着下了,而使犯罪者被绳之以法。
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,在道光十九年,发生于山西太原的相互“大盗奸杀案”,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但了同村妇女,哪怕在事后将其残忍血腥害死,并将脚趾剁下,此案不单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,更三焦之气皇帝,遂下命令太原府严惩此事,虽然罪犯结果被凌迟处死,但他是为受害妇女的名誉,其家属却百般狡辩妇女被,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,为的是防止被的事实能传播回去,有违女方名誉,此后家属更绝对无法见人。
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虞坚守介两月,于奸污案情半点闻到香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只不过旁人盗案耳。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相信。以事关两家颜面,亦最牛叉,则乡里没法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昧不明,难以刑求。今盗首已处斩枭,群盗概不由得死,即使确有此事,罪名莫御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已完结的,以省带累”等情。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据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同意。以大事两家颜面,火仙尺名气最大,则乡里难以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。”
这段话,想来也不用我汉语翻译了,诸位读者朋友应该要都能看得懂。
确实这只是个例,但仍能猜出古人这对名节的重视,在这非比受到伤害后理当我得到的法律伸张。
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甚至我直言道只能证明,大多数情况下,会是因为决定女方的名誉,而隐瞒实情,上列情况那就是因为也很特殊的方法,即者本身叶白江洋大盗,作案纍纍,按清朝律例,定当斩首示众,所以之后受害者家属只相信遭遇盗窃。
那如果不是不是江洋大盗,只不过是同村邻居呢?
直接导致。
我不是不否认受害者家属会主动做伪证,但客观很显然,我们不能正面回答是为受害者名誉,而瞒着案件事实的可能性,近代有许多乡村,会突然发生相似的奇幻事件,即受害者遇上被完了,两家大人就是为了双方名誉为了他,哪怕肯定会全力将男女牵线在一起,施以暴力婚娶之名,而以此尽量减少外人风语。
所以我个人以为,受害者目的是名誉确定,瞒而不报,确实是“犯”在古代不太多的原因之一,因为事实都被顾虑了,少有人可知不知有多少女性是被侵害,也也无人不妨设有多少犯凶手逍遥法外,不得擅入惩处。
但无论如何,“被”才是被损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,无论是古我还是今,皆为世人所为人所不齿,势必因其阴险造成的伤害女性的暴行,而造成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!
一开始还想再加一个原因,即古代男子对此自身品德的重视,假如起了色心,甚至于出现过自扇耳光,趁机清醒过来的事例,但我观察认真思索了几人,认为那种情况其实并不多,便继续加为原因之一。
综上,那就那句老话,紧接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,法律也在不断完善,并全力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,虽说平心而论,法律也有不超级,但不管怎么样,起码从原则性上来讲,经由现代化建设那以后,我国现今的法律,是为能使每一位公民的法律有规定利益能得到全力保障,特点日新月异的变化的现实经济的发展,也在不停重新修订并使之完备。
而,遵章守纪,共创生态和谐社会,是我们你是什么人都可以信守的一切的基础原则。
逾矩法律,实施犯罪,那样一来城就会被法律的严惩。
谦让他人,和谐共处,才能招待更加美好的明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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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文献:
·《九朝律考》程树德·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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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太平御览·良刺史下》:谢夷吾,字尧卿,山阴人。为荆州刺史,遇孝章皇帝巡狩,幸鲁阳,有诏敕骊姬入传录见囚,有亭长奸部民者,县暮柔奸,上意我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。须臾,夷吾呵之曰:“亭长朱帻之吏,职在禁奸,今为恶之端,何得言和?”切让长吏治亭长罪。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,与上合。帝叹曰:“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,朕不忧天下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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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汉书・张汤传》:郎淫官婢,婢兄自言,安世曰:“奴以气怒,诬污衣冠。”告署適奴。其隐人过失,皆此类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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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唐律疏议》:凡和奸者,男女各徒2年半。有夫者,徒两年。强者各加一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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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宋刑统杂律》:应有夫妇人被者,男子决杀,女人不坐罪。
·《庆元条法事类》:诸强j者,女十岁200以内虽和也同,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。未成,配五百里。折伤者,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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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大明律·犯奸》:者、绞。未成者、杖一百、流三千里。奸亐十二岁以下者、虽和、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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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大清律例卷三十三·刑律·犯奸》:凡和奸,杖八十,有夫者,杖九十,刁奸者(无夫、有夫)杖一百。被者,绞(监候)。未成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
(凡问,须有之状、妇人又不能甩脱之情,亦须没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、毁裂衣服之属,方坐绞罪。若以强合以和成,犹非强也。如一人强捉,一人奸之,行奸人问绞,强捉问未成流罪。又如见妇人与人私通,见者因而用强j之,已系犯奸之妇,没法强论,依刁奸律。)
奸十二岁100元以内者,同强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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·《二程遗书》又问:”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,可另嫁否?“
曰:“只是因为后世惧寒会饿死,故有是说。然活活饿死事极小,烈妇事更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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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咸宦海见闻录·道光十九年》:
虞死守介两月,于奸杀案情半点闻到,满欲回省。及方伯将案详结,仍当然了常人盗案耳。
中丞另片奏称:“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,曾听说贡生某家有奸盗案,传问事主坚不这么说。以安危两家颜面,火仙尺最有实力,则乡里未必能对人,是以只认盗窃;而事涉暧味,没法刑求。今盗首已处斩枭,群盗概禁不住死,就算情况属实,罪名莫御复加,应即照该府原详完本,以省连累”等情。